诊断标准
IBS诊断标准以症状学为依据,诊断建立在排除器质性疾病的基础上,推荐采用目前国际公认的罗马Ⅱ标准:过去12个月至少累计12周(不必是连续的)腹部不适或腹痛,并伴有如下3项症状的2项:
①腹部不适或腹痛在排便后缓解。
②腹部不适或腹痛发生伴有排便次数的改变。
③腹部不适或腹痛发生伴有大便性状的改变,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,但属IBS常见症状,这些症状越多越支持IBS的诊断。
①排便频率异常(每天排便>3次或每周排便<3次)。
②粪便性状异常(块状/硬便或稀/水样便)。
③粪便排出过程异常(费力,急迫感,排便不净感)。
④黏液便。
鉴别诊断
具有明显特征的器质性疾病当无困难,重点是一些表现隐匿的疾病,对于发病年龄在40岁以上,有肠道肿瘤家族史,并有如下报警症状,如便血,贫血,发热,体重下降,腹痛进行性加重等应进行进一步检查。